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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项目税额-进项税销售项目税额=销售额×税率。÷(此处税率为17%)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禁止扣除人的进项税额=当月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的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销售额的合计÷当月的全部销售额,销售额的合计)2、进口货物应纳税额=构成计税价格×税率构成计税价格关税价格关税价格(消费税额)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税额=1)销售额
1、增值税税负率计算公式=实际交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00%。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的“应纳税额”÷当期的“应税销售额”。 2、本月没有上期留抵税额,税负率=(销项-进项)/不含税销售收入。 3、税负率以一年为准,有的地方也按季度或者按半年测算。对于企业来说,有的行业经营具有季节性或者周期性,按季度或者半年有的时候都会起伏比较大,没有可比性,只能进行纵向同期比较,无法进行横向比较。
1、按国家规定:离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才需要征税。例如:北京市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2677元,3倍就是:188031元,经济补偿金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2、法律依据如下: 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1、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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