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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违法情况,你辞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具体如下: 拖欠或扣发工资违法,你可以要求全额发放,并支付拖欠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合同约定工...
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请劳动仲裁,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询,本律师将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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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受到人身损害,医疗费用和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者必须赔偿。受害者因伤害而发生障碍的,增加生活上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失去劳动力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者的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者也必须赔偿。受害者死亡的,赔偿义务者除了应根据救治情况赔偿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葬礼费用、被抚养者的生活费用、死亡补偿费用、受害者亲属处理葬礼费用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过劳损失等合理费用。
一年补偿一个月,应该有九个月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该款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你现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只要不是横跨2008年1月1日,而是08年1月1日以后又重新续签的,就应该按照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为你现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并不是横跨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而是08年1月1日以后新签的合同,就不能适用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只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这一款所说的是横跨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并不是横跨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关系。
对此,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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