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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向单位所在地人社局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需要到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市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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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地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劳动能力的初步鉴定和复查。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步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二、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光片等诊疗资料复印件;三、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材料。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后20日内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对初次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发生工伤申请工伤认定要去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当地的劳动局(工伤鉴定科)。 二、带齐以下资料: 1、身体受到损失的事实证明(病历、诊断证明等);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带上上面这些资料,去劳动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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