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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河北律师石家庄律师医疗劳动交通事故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董春林律师二十四小时免费咨询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当事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我国目前的医患纠纷处理是协商、调解、诉法三大机制并行。协商模式是主要途径,过去这种机制往往导致医患间的恶性的势力对抗。其实,西方国家也有很多医疗纠纷事件,他们又是怎么处理的呢? 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是,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是一个成熟的保险品种,在很多国家属于法定强制保险,是医保人员职业行医的必备条件。国外保险公司开发医责险,由具有丰富经验的精算师对详实、系统的历史数据进行精算,以推出非常实用的产品,例如对不同级别、种类的医院,不同科室、岗位和年资的医护人员进行个性化和差异化保险保障服务。这对于消除医患纠纷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尽管我国医责险需求旺盛,但市场受限发展缓慢。一方面,我国医疗质量、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尚没有足够的历史数据积累,另外,精算人才的缺乏也是一大阻碍。所以目前市场上产品的费率厘定还停留在经验费率阶段,难以实现个性化和差异化服务,制约了医责险的整体发展。 患者赔偿渠道需拓宽,可引入医责险等市场化机制。医患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呢?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郑雪倩建议,遇到合法权益受损的事件,患者可先向医院索赔,医院再向制药企业索赔。但是,司法途径耗时较长,难以保障患者紧急治疗的费用及时到位。 于是,快速高效的医疗责任险等市场化途径兴盛起来。医疗责任保险可一定程度转嫁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执业风险,降低其风险成本;又间接地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了一种新的权益保障机制。 医疗责任保险采取无过错赔偿原则,以平衡患者的损失。即当患者声称发生损害时,由指定的审查委员会决定赔付数额,但并不界定损害是否由医生造成。这种赔偿金通常来源国家赔偿基金,既包括税收也包括医院的保费。但着这种赔偿方式具有排他性,即选择无过错赔偿,就意味着患者需要放弃民事诉讼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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