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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证信息错误的,可以想到民政局进行更改或者补办离婚证。因为离婚证的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符的可以视作离婚证损毁的情形。根据《婚姻登...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进行离婚登记。根据民政部《关于实施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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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在行政救济途径中,除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外,提起行政救济主体也因错误登记类型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第二、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
结婚证登记错误可以通过行政渠道进行纠正和纠正,使不同行政机关的登记或档案达成一致后再离婚。户籍信息的登记机关是公安机关,结婚信息的登记机关是民政机关。两者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涉及身份关系的不能由当事人承认。当当当事人的户籍信息与结婚登记信息不一致时,主张错误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结婚证登记错误可通过行政途径修正、补正相应资料档案,使不同行政机关的登记或档案资料达成一致后再办理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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