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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怎么判,有不同情况,不同的判法。 第一种非法摘取、骗取他人器官,以故意伤害罪论的情况。刑法修正案 (八) 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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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 (八)》第37条在《刑法》第234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234条之一。本条规定为新增规定,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生前意愿或在当事人生前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该新增条款填补了该领域刑法规范的空白,弥补了行政手段规制的不足,旨在打击近年来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这里的“组织”不同于非法组织卖血罪等组织犯中的“组织”。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组织一个人或者一个特定的人都可成立本罪,而组织犯往往要求组织不特定的多数人才能构成犯罪。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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