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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犯什么性质,属于偷税逃税

2021-10-27
根据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逃税手段主要有伪造(设立虚假账簿、收费证明书)、改造(补充账簿、收费证明书、涂改等)、隐瞒、擅自销毁账簿、收费证明书的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抵消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收入,少列收入三是不按规定处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也不拒绝申报,四是虚假纳税申报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逃税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如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税款。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账凭证等。偷税损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对构成偷税罪的要依法惩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偷税,除了补缴少缴或未缴的税款以外,还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五倍以上的罚金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逃税是纳税人无意识地漏税或少缴税的行为。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例如,错误使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算应税数量、错误计算销售额和经营利润等。漏税与偷税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判定漏税的关键是并非故意,因而在处理上也不同。税法规定,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滞纳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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