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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中止情形

2021-11-29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有犯罪行为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六)不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七)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相关法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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