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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方与卖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只要意思一致,应该认定有效。这个在本案中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其次,关于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
1、按照问题所述,既然有合同约定,且已交房,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起诉对方配合办理过户。待法院判决后,根据判决书即可办理产证。 2、若你坚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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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法院应原告申请可以查封你的车子,冻结你的银行存款. 你把车过户到你儿子的名下,钱转到你儿子的名下,如果你儿子对车子没有支付合理的购买款,原告可以申请撤销你们之间的转让行为,转移银行存款,更是明显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转移财产.不可取. 另外,法院判决前任何人都不能说官司必败,只是有可能败.
在沪唯一住房一般法院不会强制拍卖。由于上家对方存有债务并且无力归还,建议你方诉请继续履行合同(考虑到对方无力支付违约赔偿金),庭审过程中与法官沟通支付尾款并与安徽法院协商解封一事(基于将尾款付至安徽法院的情况下通过法院间的沟通是有可能性的)。
被法院起诉的房屋已经采取查封保全等措施的,不能转让。国家机关对房屋采取查封保全等强制措施,不影响已成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经国家机关或申请强制措施的权利人同意转让,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但买受人不能要求出卖人强制履行转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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