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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名下存款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为个人财产的,应举证证明。举证包括:婚前或者婚后夫妻财产公证,单方面赠与证明,个人...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如果您只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存着,但不知道帐号及数额。这种情况您就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去,当然,您要看遇到一个什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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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系夫妻,结婚后,A曾经代他的父亲到银行申办过一张银行卡并存入了20万元(户头是A的父亲),但申办银行卡的手续单上、20万存款凭条上都是A代他的父亲签的名(即名字是A的父亲,但笔迹是A本人的),现A与B离婚诉讼中,A的妻子B认为这20万是A本人的而不是A的父亲的,两人应该平均分配。请问: 1、这笔存款应如何认定? 2、A如果认定这笔存款是他父亲的,那A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3、A的妻子B认为这笔存款其实是A本人的而不是他父亲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1、以实际名字为准;2、无需举证,存单就是最好的证据;3、谁主张谁举证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关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当事人应注意,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坏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再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从而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的目的,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应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时,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少分或不分。
在许多离婚协议中,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义的存款各自所有。这样的约定是好是坏,这样写比较简单的不利之处在于,一方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也知道有银行存款,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证明对方有这些存款比较困难,所以要求分割也很困难。结果,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义的存款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告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财产的分割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说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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