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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父母子女关系,指的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 1、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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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1、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2、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3、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若承认生物学上的父亲为代孕子女当然意义上的法律上的父亲,那么就必须澄清于此父亲的配偶与代孕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内部,婚姻家庭之内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通过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条途径形成,其中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核心,以该类型为模型而通过拟制血亲构造的父母子女关系又包括通过法定收养程序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男女通过再婚而与对方配偶的亲子所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两种。在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再婚配偶的称谓,继子女是指后婚配偶一方对对方配偶的子女的称谓。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婚外第三人之间所出之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成为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继子女,尽管在学理上仍存在否定性见解。一般来讲,于此情形下婚姻无过错方依然可以与过错方的非婚生子女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必然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建立《婚姻法》第21条所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母并不必然对继子女负有监护职责。对于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可以适用调整父母子女关系的一般规则进行调整,还需要依据其他标准进一步判断。虽然有很多代孕的行为,但是代孕协议不都是有效的。只有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讨论其有效性。可以将代孕子女进行送养,但是对方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进行合法的收养,这样才能避免发生问题。
继父母子女关系,指的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 第一,抚养型。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指继子女未成年并与生父(生母)及继母(继父)共同居住且接受了来自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形成抚养关系,在二者之间推定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但继子女仍旧保持同自然血亲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在法律上的后果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大致相同。 第二,收养型。继父或者继母通过正式的收养行为而收养了继子女,对通过正式的收养行为而形成的收养关系,在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就相应的转化成了养父母子女关系,从而适用法律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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