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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

2021-03-30
若承认生物学上的父亲为代孕子女当然意义上的法律上的父亲,那么就必须澄清于此父亲的配偶与代孕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内部,婚姻家庭之内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通过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条途径形成,其中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核心,以该类型为模型而通过拟制血亲构造的父母子女关系又包括通过法定收养程序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男女通过再婚而与对方配偶的亲子所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两种。在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再婚配偶的称谓,继子女是指后婚配偶一方对对方配偶的子女的称谓。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婚外第三人之间所出之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成为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继子女,尽管在学理上仍存在否定性见解。一般来讲,于此情形下婚姻无过错方依然可以与过错方的非婚生子女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必然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建立《婚姻法》第21条所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母并不必然对继子女负有监护职责。对于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可以适用调整父母子女关系的一般规则进行调整,还需要依据其他标准进一步判断。虽然有很多代孕的行为,但是代孕协议不都是有效的。只有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讨论其有效性。可以将代孕子女进行送养,但是对方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进行合法的收养,这样才能避免发生问题。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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