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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其教职员工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活动。确需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重大庆典、外事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督促主管部门、学校为在校留守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寄宿条件,并对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给予寄宿费用减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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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课时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未成年人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学校不得增加未成年人课业负担,保证未成年人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并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任务等内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不设立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督促并指导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嘎查村民委员会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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