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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活动。确需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重大庆典、外事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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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督促主管部门、学校为在校留守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寄宿条件,并对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给予寄宿费用减免或者资助。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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