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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生证明补办的信息

2024-12-10
准生证有效期因地区而异,一般为1年。若准生证过期,建议携带原准生证、结婚证户口本和双方身份证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咨询办理。 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九条,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需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若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四章补发与报废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表示,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将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规定,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时,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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