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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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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和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出售时,物业出售人和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的除外。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未建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物业买受人。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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