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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医疗过错一般不能追...
两者是有区别的!医疗事故构成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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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医疗过错一般不能追究医生的责任,而由医疗机构承担。 但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22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调查。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应调查未调查的,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调查。第23条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监察、审计、法制、执法事件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责任范围内积极检查,纠正和处理执法事件。第24条各有关部门调查后,如果认为需要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可将案件材料移送法制部门认定。第25条法制部门认定执法错误事件,通过评价,组织有关专家讨论,与有关部门调查验证等方式进行,形成执法错误认定书面意见后,立即送达有关转移部门,转移部门按本规定第13条、第14条处理。第26条被追究执法错误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所属部门不服执法错误责任追究的,从收到执法错误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5天内可向决定的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申诉的公安机关应认真核实,30天内作出最终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27条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错误事件,不受执法过失负责人、职务、职务变动和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失责任。错误事件的负责人调动到其他公安机关或其他机构时,应向其所属机构通报,提出处理建议的错误事件的负责人在被追究责任决定之前被开除,退休后没有相关机构时,必须明确追究责任决定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现行规对劳动者因过失或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否给予赔偿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从民法的相关原理来讲,有过错的劳动者当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劳动法中有一定的限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时,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并已告知劳动者;关于赔偿在中有明确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和《》第39条第3款的规定来追究劳动者的过错责任,可采取的措施有两种: 1、经济赔偿。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应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为此向工伤职工支付的各项补偿和赔偿不应计算在内;如损害是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2、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5到10级伤残和不构成伤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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