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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2021-10-27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22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调查。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应调查未调查的,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调查。第23条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监察、审计、法制、执法事件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责任范围内积极检查,纠正和处理执法事件。第24条各有关部门调查后,如果认为需要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可将案件材料移送法制部门认定。第25条法制部门认定执法错误事件,通过评价,组织有关专家讨论,与有关部门调查验证等方式进行,形成执法错误认定书面意见后,立即送达有关转移部门,转移部门按本规定第13条、第14条处理。第26条被追究执法错误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所属部门不服执法错误责任追究的,从收到执法错误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5天内可向决定的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申诉的公安机关应认真核实,30天内作出最终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27条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错误事件,不受执法过失负责人、职务、职务变动和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失责任。错误事件的负责人调动到其他公安机关或其他机构时,应向其所属机构通报,提出处理建议的错误事件的负责人在被追究责任决定之前被开除,退休后没有相关机构时,必须明确追究责任决定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相关法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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