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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
当然,您丈夫同样也有权主张读者,您咨询的问题为离婚时公产房屋由哪一方承租的问题;(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房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双方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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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是不同情况下处理方式应有所不同: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双方各负举证责任;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同共有财产。 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阅读了你的问题,查阅法律并结合我的经验,回复如下: 一、在此我就不再直接去复制、粘贴死法条回复。那个可百度查到的。 二、我就直接从结论上进行回复。 1、男方婚前福利房,属于婚前财产。婚后出售,价款还是属于个人财产。 2、实际需要解决的是用个人财产出售的价款购买新房,在离婚时分割问题。而解决此问题需要区分情况。 A、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原则上均分。理由:出售旧房价款虽是个人财产,但用此价款购新房,登记双方名下,法律视为男方将此部份赠与女方。 B、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出售旧房价款购新房,此部份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份,属于共同财产。就此部份原则上均分。 C、还贷部份虽然由男方偿还,但还贷系婚后发生。婚后月供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 总的来说,如登记在男方名下,旧房出售价款没影响。如登记在双方名下,旧房出售价款女方将分割一半。至于婚后还贷,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共同财产。双方有协议约定除外。 如还有疑问可追问或私下沟通。
你可以要求分割1994年的集资房。集资房的资金来源是你们从A父母那里得来的,A父母明确表示你们没钱买房,他们可以给你们,这实际属于对你们夫妻二人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可以要求集资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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