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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一审判决缓刑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与检察院未抗诉的,一般情况下,判...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不是从自首时开始计算,如果考验期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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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缓刑考验期限,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前先行羁押的,其受羁押的日期是否折抵缓刑考验期限的问题,我院在1956年9月26日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问题的批复中已作过解答:“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不必把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缓刑日期”。该批复曾抄送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继续遵照办理
这样确定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日: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这样确定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日: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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