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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遗嘱遗产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
1、写明立遗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写明立遗嘱的原因,要处理的财产的名称、数额,财产分割意见,有关继承人应得的具体数额,以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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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以不同的形式来订立房产继承遗嘱。 订立遗嘱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相关延伸】 问:遗嘱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答:遗嘱有效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合法的遗嘱有以下几种形式: 1、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2、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书的遗嘱,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有效: (1)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当场见证。 (2)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须签名。以上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均属无效。 3、录音遗嘱,要使录音遗嘱有效,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便无效。 4、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也是无效。而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按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人将根据遗嘱或遗赠被继承;有遗留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分配;二级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分配。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平均分配遗产。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例如一个继承人已经完成了大部分的扶养义务,而另一个人几乎没有扶养义务),每个继承人都有相同的遗产。应该指出的是,在一些农村地区,没有或几乎没有继承权就娶女儿的做法是错误的。出嫁的女儿也有平等的继承权,应该得到相同份额的遗产。例如,一个继承人在生活中有特殊的困难,缺乏工作能力,可以比其他继承人适当地分享更多的遗产;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更多的遗产;对于那些有能力和支持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维修义务不得或少继承,但如果继承人是谁有能力和条件来支持愿意履行维修义务,继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清楚地表明,他们不需要支持不应该如此。减少他们的财产分配比例。法律依据:继承开始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为法定继承;有遗嘱的,以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以协议方式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继承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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