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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疫情原因,用人单位不得使用职工带薪年假、福利假、休假等扣除假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
不需要,应疫情原因用人单位放假的不可使用职工带薪年休假、福利假、调休等抵扣假期。人社部就妥善处理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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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隔离期间也可以充抵年假,可是,能充抵年假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已经复工,职工本人没有被确诊,只是员工现在因为当地封路不能及时到岗,在跟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居家隔离,对于这部分不能返岗的职工,可以让当事人先享受年假待遇。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由上述条款可知,因排除患病嫌疑而隔离,导致的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等情况。此时,工资待遇计发,应当采用“视作出勤”的规则。故该情况下,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计发工作报酬。
疫情期间员工被隔离工资发放方式如下:1、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正常支付员工工资;2、对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正常支付员工工资;3、如果新冠肺炎患者解除隔离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申请病假的,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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