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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如下:(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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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3、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综上所述,为了给行政执法机构坚实的的法律基础,全国人大颁布过行政处罚法,用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在该法实施阶段,应该遵循三公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处罚的合理合法。同时,行政处罚还应该一事不再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
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受处罚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确认受处罚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事实。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如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举行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为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听证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到达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参加旁听。新闻记者可以采访。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这种调查与审查人员的分离,有助于确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处的当事人认为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其回避。5、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所以说,听证费并不像我们提起民事诉讼那样相关的费用还要自己承担的。只不过,大家需要了解也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可以要求听证的,同时听证是建立在大家对行政处罚有争议,自己还有所申辩的情况下。如果自己认为没有召开听证会的要求,听证也不是必须要进行的。但是,工作人员必须要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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