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屋应该也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与其范围内的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一并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时,其使用范围...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一)办理交易鉴证程序1、交易中心接到交易申请材料后,对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验证、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批准后由交易中心主持交易双方签订《交易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书》。2、受让方按合同规定缴付地价款和政府有关税费;3、地价款交齐后,交易中心将交易材料移交市国土资源局,受让方按有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二)办理公开交易程序1、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前期工作(1)申请转让方凭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交易中心提出转让申请;(2)对改变用途的或规划条件的,需报市规划部门批准;(3)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4)批准后,交易中心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对交易底价、交易条件等进行确定。(三)实施操作1、交易中心组织起草有关文件(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公告、须知等),并进行发布;2、接受竞买申请,参与竞投、竞买人员按公告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和报名,并提交有关资料;3、交易中心对竞投、竞买人员进行资格审核;4、交易中心按公告时间及要求组织投标、评标、拍卖、挂牌和上网竞价等交易工作;5、组织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转让合同;6、发出缴款通知书,受让人缴纳成交地价款、有关税费和交易服务费;7、成交地价款扣减有关费用后,余款返还给委托方;8、地价款交齐后,交易中心将交易材料移交国土资源局,受让方按有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中使用者的变动就是使用权的转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8人已浏览
288人已浏览
254人已浏览
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