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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东莞市征地拆迁补充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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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东莞市征地拆迁补充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1、一类镇街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长安镇、虎门镇、厚街镇、石龙镇、寮步镇、常平镇最低补偿保护标准耕地:128.70万元/公顷园地:99.00万元/公顷林地:45.0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33.6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9.60万元/公顷2、二类镇街麻涌镇、大朗镇、石排镇、中堂镇、高埗镇、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横沥镇、东坑镇、桥头镇、黄江镇、大岭山镇、沙田镇、道滘镇、洪梅镇、谢岗镇、茶山镇、望牛墩镇、企石镇、石碣镇、樟木头镇最低补偿保护标准园地:97.50万元/公顷林地:75.0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34.20万元/公顷耕地:101.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0.00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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