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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执行中,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法院会采取哪些措施?

2022-02-10
如果对方确实无履行能力,在法院穷尽执行方法后,可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以后对方有履行能力,或发现对方有财产后,可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中不自觉履行的,可由法院依法采取措施强制执行,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如果存在妨碍执行行为的,则可由法院处予拘留、罚款的民事制裁措施。但是,如果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仍无法取得执行财产进行执行的,法院可依《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三、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依法按规定结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按下列条件和方式结案。1、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的,可依法结案。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可依法结案。2、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可依法结案。3、案件执行标的款全部执行到执行款专户,因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领取或不愿领取,执行法院已依法予以提存的,可以作结案处理。4、委托执行的案件,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委托法院不得作结案处理。待受托法院将案件依法结案后,委托法院的案件一并依法结案。5、中止执行的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6、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案件,提级执行的法院或被指定执行的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原执行法院可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7、因重复立案移送管辖的案件,原执行法院应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8、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9、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裁定书中应当载明执行标的总额、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和剩余的债权数额,并写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2)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下达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10、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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