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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包括不同的国家机关所管理的刑事案件的类型、审判管辖、级别管辖等。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中,此时是需要严格的按照刑...
刑诉法案件管辖权规定包括: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自诉案件的管辖、公诉案件的管辖等。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中,此时是明确规定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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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 其一,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其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1]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案件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是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的民事案件,中级法院管辖重大的一审民事案件,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影响的一审民事案件,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影响的一审民事案件。
刑法的保护性管辖又称保护原则、安全原则,是指国家对于严重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及行为人进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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