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业主未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能交付房子。房子业主未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能交付房子。房子买受人交存首期专项资金的行为属于民事义务行为,房子买受人...
业主未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能交付房屋。房屋买受人交存首期专项资金的行为属于民事义务行为,房屋买受人如违反该义务,依法应由其所在的业主大会或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还有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已有新版文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各城市都建立了各自的住房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是住房售后为确保住宅物业正常地运作,延长住宅物业的使用寿命,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所预先建立的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建立,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住房人的根本利益。所以,无论是商住还是住宅物业都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以维护房屋的质量。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5人已浏览
230人已浏览
264人已浏览
2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