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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结转,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勾稽的关系是要有一个过度科目 支付加工费时 借:工程施工-某工程 贷:银行存款 在确认收入时结转成本 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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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约定处理,应予支持,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
根据合同的结算条款,对已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如果有承包措施费,如外脚手架使用费,可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九条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第十条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处理。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因承包人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造,发包人要求降低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二条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按合同的结算条款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如果有包干的措施费,比如外脚手架使用费,可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是固定总价; 二是固定单价; 三是可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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