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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如果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那么在父母去世后,父母的遗产包括名下房产发生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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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实施后,不少人想通过用赠与的方式来规避一些费用,但实际上这种方式也未必省钱。就拿许多人都看中的学区房来说,大部分学区房购买时的年份一般比较久,超过需缴纳营业税的5年,房地产律师认为通过买卖过户的方式比较划算。
如果是过户到双方名下,这个就算是赠与双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扩展资料:非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父亲再婚,父亲与继母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将有我户口的房子卖出另置一房,新房为父亲婚前置房,房产证为父亲一人名字,未公证,但有我父亲、继母与我三人户口,而原房产在父亲婚前做过公证,父亲百年后由我继承。现在父亲要将新房的产权转入我的名下,可继母不同意,理由是新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该怎么办?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注:父亲再婚不到半年。 大家费心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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