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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人员如下组成: 1、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2、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章仲裁庭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第十三条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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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下列人员组成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以及企业方面的代表。但是其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且均需具备担任仲裁员的资格。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对于普通的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设首席仲裁员;而对于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则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在立案起的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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