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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主要是在国企改制时采取的权宜办法,现在已经很少有这种提法了,它实质上是一种单位通过支付一定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中华人民...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买断工龄退休的相关法律规定,只需要在退休时累计缴纳十五年的养老保险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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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时下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实质的买断,即企业买断职工工龄后,职工以前的工作年限和养老保险年限随之失去,职工即使到了退休年龄,也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金;一种是不规范的称呼,其实质是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所谓的买断并未造成劳动者工龄的丧失,其以前的缴费年限继续有效。对于前一种买断,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作出相应处理。如果仍有企业在通过这一方式“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说明这个企业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对于后一种买断,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我想您所谈的情况应当属于后者。“买断工龄”是民间通俗的说法,不是准确的法律词汇,“买断工龄”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有统一的标准。其依据和标准就是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就是给“买断工龄”提供的法律依据,其补偿标准也就是“买断工龄”的标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从这几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因企业的原因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未按此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此处所说的“一个月工资”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与“买断工龄”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首先,像您这种案子,目前在全国特别的普遍,而且维权的难度也确实较大。因此,如果您选择诉讼,那么这个难度是非常大的,因为目前的很多证据材料都已不在,或者证据不足,再者时间已经过去这么久,也过了诉讼时效,因此,这条路不建议您走。其次,您可以找政府主管部门沟通,要求调取当时国企职工工龄买断的文件及补贴标准,再者如有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都可以作为主张使用。且公司当时财务已主管单位已经完成财务交接为由,拒绝发放买断工龄补偿金也存在过错,因此,这些都可以以情况反映的方式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要求将您的问题落地。再次,案子已经过去十多年,您最好能够找到当时的文件、以及当时负责的人员,把证据链做好,从而维权。最后,维权之路比较艰辛,本律师希望您能够联合其他未领取到补偿金的其他同事,通过媒体、信访及合理途径寻求帮助,要回当时的补偿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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