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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遵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并不得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易交叉污染的食...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委托生产食品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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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四)建立健全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健康检查及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五)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一)从事食品经营的摊贩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相关信息的;(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职责的;(三)食品安全管理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落实不力的;(四)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要求经营散装食品的;(五)无店铺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履行公示或者告知义务的。
本市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有关科研机构开展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防治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广新型安全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保障措施,加强检验机构能力建设,改善技术条件,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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