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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改正;未能改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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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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