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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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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风险提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风险提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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