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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逾期人不订立合同的,视为其放弃中标项目。此时其履行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招标单位向你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该中标通知书对你单位和招标单位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法应该签订正式的合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的话,单位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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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人未签订合同的处理方式有: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 2、中标人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依据《》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所以中标人迟迟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首先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其次,不予退还;如果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另外,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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