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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合同签订不了如何办呢?

2022-08-03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是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签订合同,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是成交的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据签合同,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招标单位不予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直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根据以上,如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碰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根据法律法规走,按照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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