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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在出事30天内申请的,员工及家属应在出事后一年内先行工伤认定,再伤残鉴定,然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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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陈述,您尾椎骨折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规定,构成工伤。根据该办法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另外,您陈述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可以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依据本办法第五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您现在是否离开该工地与能否获得工伤待遇并无关联,只要证明工伤发生时您与该工厂具有劳动关系即可。 具体工伤保险待遇可参考《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五章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
1、职工对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受案处理都没有依据。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知识
根据您的陈述,您尾椎骨折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规定,构成工伤。根据该办法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另外,您陈述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可以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依据本办法第五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您现在是否离开该工地与能否获得工伤待遇并无关联,只要证明工伤发生时您与该工厂具有劳动关系即可。 具体工伤保险待遇可参考《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五章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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