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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尾椎骨折鉴定标准

2022-03-18
根据您的陈述,您尾椎骨折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规定,构成工伤。根据该办法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另外,您陈述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可以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依据本办法第五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您现在是否离开该工地与能否获得工伤待遇并无关联,只要证明工伤发生时您与该工厂具有劳动关系即可。 具体工伤保险待遇可参考《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五章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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