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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票据开出后,能否证明对方已完成支票票根的转移

2022-02-03
1、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所以,支票开出后,并不一定发生款项的转移,还必须要持票人或者收款人去银行要求付款。所以,严格来说,仅提供支票票根的复印件,并不能证明对方完成了付款义务。而对方提交的财务记账联,是对方单位的内部凭证,不具有证明力。所以,如果对方仅提供财务记账联和支票票根的复印件,是不能证明对方已经完成支付款项的义务的。 2、根据《票据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所以,对方还应当提供支票开出10日内的账户流水,如果账户流水和支票能相互印证的话,才可以认定已经支付了款项。 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方主张已经支付了款项,就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不能要求我方证明对方未支付款项,因为未发生的事情是不能被证明的,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所以,法院要求我方提供证据证明未收到款项,是错误的。 4、申请抗诉被受理的把握,这个很难说,因为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可能会考虑维护法院既判力,从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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