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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如果公司认为股东申请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是有不正当目的的,并且公司有合理根据的,能够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但需要书面答...
公司能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如果公司认为股东申请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是有不正当目的的,并且公司有合理根据的,能够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但需要书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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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如果公司认为股东申请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是有不正当目的的,并且公司有合理根据的,能够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但需要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的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咨询,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提供咨询。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依法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另一方面,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后,必须依法接受法定的外部审计。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只有公司有合理的依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权利才能受到限制。
股东行使知情权: 1、根据第34条第一款规定,行使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并无时间、形式等方面的要求,股东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公司有义务满足。 2、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实现方式,比如章程中可以规定公司应每月向股东提交会计报表或者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公司法第166条)。 3、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有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但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客观要件),书面申请一般应表明股东身份、写明请求查阅某个期间的账簿以及查阅目的(主观要件)。公司如果拒绝,应当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4、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被侵犯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允许股东查询或者复制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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