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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如果公司认为股东申请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是有不正当目的的,并且公司有合理根据的,能够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但需要书面答...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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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但是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不能要求行使公司向其透露其拥有股权期间的经营管理状况。上海高院即明确规定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事实上,如果允许原股东继续对公司行使知情权,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公司商业秘密外泄。
股东知情权分为主动行使和被动行使。《中国公司法》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如下: 先通过书面申请方式向公司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本、说明查询目的,公司十五天内未回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股东,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咨询,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提供咨询。《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权比例; 其立法意图是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没有下列情形: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三年内,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4、股东有其他不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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