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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后,被执行财产在异地的,应由与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
法院审判后,被执行财产在异地的,应由与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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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在异地,本地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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