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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买房的应该按照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确定归属权,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发生...
1、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且婚后一直没有加名也没有特别约定的,那房产就是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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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付购房款,结婚后还房屋借款,这套房子到底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解决了该案中房屋归属的争议问题。小芳与A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由于两人感情逐渐加深,2006年10月,A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广元市老城的一套房屋变卖16万元,并在利州区XX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价值26万元,约定首付15万元,12月20日支付余款11万元。在规定期限内,A借钱将余款付清。2006年12月27日,沉浸在甜蜜爱情中的小芳和A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努力工作,共同还清了11万元的房屋借款。2007年7月23日,该房产登记在了A的名下。后来,夫妻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2010年3月22日,小芳到利州法院起诉要求与A离婚,对广元市利州区XX的房屋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分一半。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组C和A进行调解。A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所购,妻子无权平分;小芳认为,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的法定凭证,既然房产证是在结婚后才领到,而且双方一直共同还款,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两人争吵不断,互不相让。承办法官耐心的向当事人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两人的态度有所缓和。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小芳与A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房屋归A所有,由A按市场价值补偿小芳共同还款所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共计15万元。法官释疑:系争房屋是A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房款,可以作为他拥有该房产的证明,房产证只是拥有产权的标志,即使没有办理房产证,该房屋依旧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小芳婚后参与还款的行为只是在偿还债务,应视为帮助行为,与房屋产权分属物权和债权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改变房产作为A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但由于偿还债务这部分财产已包含在房屋实际价值中,且产生了增值,故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共同还款所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等因素,由A对小芳予以补偿。
1、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且婚后一直没有加名也没有特别约定的,那房产就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另一方的出资款是可以追回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且婚后一直没有加名也没有特别约定的,那房产就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另一方的出资款是可以追回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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