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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诉行政拘留复议案件行政处罚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不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暂时停止行...
民事案件,必须先行政复议再诉讼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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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案件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要程序,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只能在起诉前申请复议;法律、法规不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选择,可以选择先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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