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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维...
下列事项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的拆换、加固工程;2.屋面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工程;3.户外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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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物业,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本办法实施前,物业管理区域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第二十四条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支出范围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单位。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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