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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关于发生人身损害后,进行工伤认定确认为工伤的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重合时适用问题如下: 在某些情形下职工受到损害,不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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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主要责任,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残疾赔偿金可以同时主张的。2、法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精神,原执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作如下调整: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支付:(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两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项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关于发生人身损害后,进行工伤认定确认为工伤的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重合时适用问题如下: 在某些情形下职工受到损害,不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该单位的其他职工引起的,而是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而引起的。对于该种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问题,有人认为“按照责任应当由直接责任者负责的原则,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人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用有单位不承担责任。”
关于发生人身损害后,进行工伤认定确认为工伤的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重合时适用问题如下: 在某些情形下职工受到损害,不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该单位的其他职工引起的,而是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而引起的。对于该种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问题,有人认为“按照责任应当由直接责任者负责的原则,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人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用有单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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