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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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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执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省工商局决定,对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延期的,一次延长案件办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日;案审委员会再次集体讨论决定延期的,应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对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延期的,一次延长案件办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日。
工商行政处罚一般可以延长30天,最多可以延长的期限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后决定延长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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