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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均是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共同构成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制度同为处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在启动主体、启动条件、利益主体、审批程序、强制力、法律目标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在本文中,我们将对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三者的区别进行解读。 1、从短期利益来看,破产清算更好,因为员工可以拿到一次性赔偿金,可以离职自寻出路,也可以自己创业什么的。 2、但是从长远来看。破产重组比较好,毕竟重组以后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转好,企业员工的工作、待遇都有保证和提升的可能。 3、总结:可以说以上各有利弊,也许对有些人合适,无法一一说明。
一、追踪财产线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债权人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途径,可以帮助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避免财产损失。但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二、公司清算不通知,清算组成员应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十一条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公司吊销不清算,股东有错要赔偿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股东不及时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应连带清偿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时,应承担的债务责任不以公司解散时的实际财产为限,而是以股东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议您到当地劳保部门举报,同时申请,要求补缴,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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