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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用人单位拖延薪水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商量,如果商量不能解决,则能够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投诉...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薪水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的薪水。”以及《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七条“薪水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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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您和单位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者拥有自主择业的权利,辞工权是自主择业权的一种体现。但是,劳动者想要辞工的,必须履行法律限定的流程。在能够与单位就辞工事宜商量一致的情况下,两方能够商量解除劳动合同。在两方不能商量或者商量一致时,劳动者想要辞工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自提交辞报告之日起再行工作三十日才能够离开,并且不需要单位准许。劳动者履行上述流程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应该及时发放薪水,当然,如果单位和您另有商定的,也能够按照你们的商定处置。 第二,依法及时足量地支付劳动者的薪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在无另外的商定的情况下,单位拖延薪水的做法就是违法的。
劳动者按限定辞工,用人单位应该正常结算薪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限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限定辞工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准许,时间一到能够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限定辞工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薪水,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能够再要回薪水。
正常情况下薪水都是从一个月的一号开始算,到月底结束。简单举个例子,如果公司是七号发薪水,那么结算的就是上个月一号到月末的薪水。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工人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薪水折算问题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提发生“规则工作日”和“规则计薪日”两个概念。“规则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量,一些组织不能实行“准则工时规则”(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准则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规则工作日”限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因此,“规则工作日”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的一个重要依据。规则工作日的计量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量方法为: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2年52周的周末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规则计薪日”即用于日薪水的计量的月计薪天数,在薪水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事项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薪水,加班费计量,工作不够一个月时的薪水计量等等,都与“规则计薪日”及日薪水数相关。月计薪天数、日薪水、小时薪水的折算方法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日薪水:月薪水收入÷月计薪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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